2007年l1月3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這一《條例》的實施,標志著江蘇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從此有了更具地方特色、更富操作性、更有針對性的法律依據。
條例共分五章五十條,對我省行政區域內電離輻射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條例還根據我省核電發展現狀及趨勢,在國家和省兩級管理體制的基礎上,要求核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環保部門設立專門監測機構,配合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性監測,保證核設施外圍輻射環境監督監測工作實時、快速、有效。條例同時要求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有關監測數據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并通報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